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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2 文章来源: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一、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旅行社条例》《北京市旅游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关于加快和规范信用联合奖惩及红黑名单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借鉴其他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北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建立了黑名单列入程序、告知义务、黑名单内容、发布方式、惩戒措施、动态管理、信用修复等一整套管理流程,规定了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关于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职责。

  三、主要特点

  (一)科学界定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本市黑名单主体列入本市或区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其中,旅游市场主体包括北京市内旅行社、等级景区、宾馆饭店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领队等其他从业人员。

  (二)严格把握列入情形

  《办法》中规定,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等七类列入情形,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将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三)明确分级管理职责

  《办法》规定,实行黑名单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分级制定旅游市场黑名单和分级实施惩戒。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北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北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权限制定区级黑名单,并负责管理工作。分级惩戒方面,对不同层级的黑名单明确实施惩戒的区域范围,对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实施惩戒的,明确了申请和发布程序。

  (四)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办法》立足于发挥文化和旅游行业自身职能,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实行一系列惩戒措施。如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不予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等。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原文链接:http://whlyj.beijing.gov.cn/zwgk/zcfg/zcjd/202012/t20201214_2163721.html